云府〔2019〕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8〕15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18〕1823号)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17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出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各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广州市白云区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17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原索要单位
| 原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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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址一致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区住建局
| 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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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址一致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经营)地址(零售)
| 区食药⠼/span>监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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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址一致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 区食药⠼/span>监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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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址一致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区食药⠼/span>监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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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是户主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区民政局
| 申请人自己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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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庭困难证明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村(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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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场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代办点报备
| 区科工商信局
| 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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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场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区科工商信局
| 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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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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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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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落实排水接驳的相关证明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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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区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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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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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镇街工业生产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意见表中村居及属地加具意见
| 申请排污许可证
| 区环保局
| 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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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法的最近半年企业用水缴费单
| 申请排污许可证
| 区环保局
| 市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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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开设停车场的意见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核准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费)
| 区发改局
| 区城管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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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亲属关系证明
| 残疾人申请节日发放慰问金
| 区残联
| 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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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