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22〕2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白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云区管辖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白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领域项目的整体谋划,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本领域的专项规划,并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按照轻重缓急提出近3年内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总体衔接平衡和审核后,形成该行业领域的近期实施计划草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联合区发展改革局印发实施,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近期实施计划要对所辖领域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短板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近期总体建设目标、资金需求及建设项目清单。建设项目清单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等内容。
近期实施计划原则上每3年编制一次,期间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滚动评估和动态修编,确保项目可实施,并与资金保障有效衔接。修编中若有新增项目,其程序及要求与原编制程序及要求相同,原则上一年修编不超过2次。
第八条 纳入经区政府审定的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可开展后续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项目总投资估算及具体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以联审决策稳定的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未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对于未纳入近期实施计划但又确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单位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立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经市、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或者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要求的;
(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近期实施计划中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项目进行审批前公示,畅通公众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切身利益,以及其他依法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论证,并将有关分析报告报区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由区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评估材料报区政府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评估费用纳入区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须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审决策,区发展改革局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以内(不含10%)的,项目主管部门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报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以上(含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开展项目控规调整(含修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等手续。其中对于工程费估算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且已按区财政局规定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一)纳入经市、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
(二)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要求。
上述文件须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要素。
第十七条 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长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纳入基本建设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立项审批。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非硬件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如业务系统开发等,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立项。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非固定安装,根据不同展览主题可随时更换布展方案的布展工程,如各类专题展览、大型活动的临时布展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专题展览、大型活动方案,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后组织实施。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后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满足联审决策要求的项目,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住建交通〔2019〕98号)规定程序执行。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联审决策要求,以区联审决策牵头部门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市区共同出资、市投区建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工程、办公用房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组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区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每年第四季度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
第二十四 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轻重缓急提出建设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局,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区财政局审核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区财政局将有关项目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其中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和业务用房购置;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项目(桥梁的大修、升级改造除外);公共区域绿化改造、公园改造提升、林分改造、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须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直接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按区财政局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不出现超计划投资造成年度资金缺口。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未办理立项手续而擅自动工建设或已建成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予补办立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上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如有不明确事宜,由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来规避立项程序和招标。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白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