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13号)、《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号),参照《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政府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范围和收取比例包括:
(一)利润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规定比例上缴:2018—2019年按25%上缴;2020年起按30%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区国资局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缴。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四)清算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按100%上缴。
(五)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的收入。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特定土地等重大资产所形成的专项收入,按区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缴。
第四条区国资局负责核定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按规定组织收缴,并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区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0%。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应缴利润计算公式:
应上缴利润收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的上缴比例。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计算公式:
股利、股息收入=企业股东会决议发放的归属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100%。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计算公式:
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100%。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计算公式:
清算收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100%。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所属行业、收益上缴项目对应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分类科目。
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国资局在收到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国资局根据审核结果向区属国有企业开具并下达《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区国资局下达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当年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凭区国资局审核意见及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区国资局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企业无故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逾期费用。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如需延期上缴的,必须报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
区属国有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报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编制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区国资局。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时如实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及时提供审核国有资本收益所需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六条区国资局应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应缴数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兑现与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情况挂钩,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由区国资局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监缴工作,报区国资局审核后上缴入库。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2016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云府办〔2016〕89号文件中的《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净收入)申报表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组织形式 |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经理 |
| |||
联系电话 |
| |||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机构审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6 | 减: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 |
|
| |
7 | 上缴利润基数 |
|
| |
8 | 上缴利润比例 |
|
| |
9 | 本期应缴利润 |
|
| |
10 | 加:以前年度欠缴利润 |
|
| |
11 | 加:逾期费用 |
|
| |
12 | 减:本期已缴利润 |
|
| |
13 | 应缴(退)利润余额 |
|
| |
附送资料 |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
声 |
|
| ||
|
|
|
|
|
明 |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
| (监管机构盖章)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 ||||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组织形式 |
| |||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处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经理 |
| |||
联系电话 |
| |||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机构审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10 | 加:逾期费用 |
|
| |
11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12 | 应缴(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
附送资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
|
| |
声 |
|
| ||
|
|
| ||
|
|
|
|
|
明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 (监管机构盖章)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
性质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 组织形式 |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账面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 |||||
国有净资产 |
| 资产评估值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名称 |
| 交易机构地址 |
| |||||
结算银行 |
| 结算账户 |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标的 |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
转让底价 |
| 实际成交价 |
| |||||
合同签订日 |
| 交易结算日 |
| |||||
价款结算方式 |
| 价款结算时间 |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
注册地(或住所) |
| 资产总额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机构审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 |||||
2 | 减:转让费用 |
|
| |||||
3 | 转让净收入 |
|
| |||||
附 送 资 料 | ||||||||
1、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 ||||||||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 |||||
声 |
|
| ||||||
明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 (公章) | (监管机构盖章)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 经办人: 电话: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净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 |||||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 成立时间 |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所处行业 |
| 组织形式 |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原法人代表 |
| 原财务负责人 |
| ||
账面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 ||
账面负债总额 |
| 账面净资产 |
| ||
审计机构 |
| 法人代表 |
| ||
资产评估机构 |
| 法人代表 |
| ||
清算终结日 (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
| ||
应缴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 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机构审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 |||
减:清算费用 |
|
| |||
减:共益债务 |
|
| |||
剩余清算收入 |
|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 |||
清算净收入 |
|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
应缴企业清算收入 |
|
| |||
附 列 资 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 |||||
| 该企业按照国家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 ||
声 |
|
| |||
|
|
| |||
明 |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 (代公章) | (监管机构盖章) | ||
| 20 年 月 日 | 20 年 月 日 | |||
|
| 经办人: | 电话: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