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广州市白云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自然灾害救灾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村〔2021〕10号)、《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应急〔2021〕1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2017〕14号)、《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开展的临灾避险转移安置、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转移安置。
当相邻市辖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白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转移安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应转尽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省、市六个“宁可”要求(“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听群众的骂声,不可听群众的哭声”“宁可十防十空,不可失防万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宁可越位,不可缺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落实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应转早转、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2)就近安置,属地负责。发挥属地主体责任,利用属地环境熟、路线熟、人员熟等优势,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转移路线规划、物资准备等工作。严格落实“三个联系”制度及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临灾转移“四个一”工作机制,建立“每户一对接”转移责任、“每村(居)一台账”转移清单、“每镇(街)一张网”转移体系、“每灾一行动”转移启动机制,确保灾时迅速就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属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转移安置点等事项。强化转移安置点、转移路线安全巡查,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
(4)协同配合,高效及时。完善信息报送和指挥调度扁平化机制,各单位密切联动、形成合力,保障转移安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2 转移安置类型
转移安置工作按照自然灾害的发生过程分类,分为临灾避险转移安置和紧急转移安置。
2.1 临灾避险转移安置
临灾避险人员转移,是指自然灾害尚未发生,根据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单位的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临灾避险转移安置工作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工作信息报告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2 紧急转移安置
紧急转移安置,是指自然灾害已经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启动应急预案,成立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将受灾区域内的人员紧急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时,由各级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工作信息报告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办公室。
3 分级响应
3.1 等级划分
结合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按照转移人口数量划分为:
一般转移安置:需临灾避险转移安置或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为50人(包含50人)以下。
小规模转移安置:需临灾避险转移安置或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为50人以上、300人(包含300人)以下。
大规模转移安置:需临灾避险转移安置或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为300人以上、5000人(包含5000人)以下。
超大规模转移安置:需临灾避险转移安置或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为5000人以上。
3.2 分级响应
转移安置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Ⅳ级最低,Ⅰ级最高,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村(社区)、镇(街)、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Ⅳ级响应:开展一般转移安置时,由镇(街)负责分析研判,启动响应机制,下达转移指令,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1)各村(居)委员会实行村主任(居委会主任)负责制,村主任(居委会主任)为各村(社区)范围内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村(居)委员会要掌握辖区内灾害风险类型、灾害隐患点、人口数量、脆弱人群数量、易受灾人群数量等信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村(社区)自然灾害转移安置实施方案,明确转移时限、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物资保障、责任人等。
(3)各村(居)委员会要通过多种渠道播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灾前有预警、风险广知晓。启动转移安置工作后,要持续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组织受灾群众立即按照预定转移路线,有序转移至安置地点。转移安置工作要遵循“三个最先”原则(即最危险地段的群众最先转移,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最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最先转移)。
(4)人员转移完毕后,村(社区)要对转移人数进行清查核实,确保应转尽转。通过在村(社区)主要路口设卡等方式,防止已经转移出来的群众擅自返回而发生意外。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饮用水、食品、衣被、医药等生活必需品。
(5)村(社区)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动态报告至所属镇(街),由镇(街)汇总并报告至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Ⅲ级响应:开展小规模转移安置时,由镇(街)负责分析研判,启动响应机制,下达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1)各镇街实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辖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转移安置工作应当落实责任制,采取镇(街)领导挂点联系、干部包村等方式,确保转移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2)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详实、可操作性高的转移安置专项应急预案。转移工作启动后,按照镇(街)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确定转移群众范围、人数,根据预定路线组织受灾群众迅速转移。对五保户、因灾倒房户、无亲可投、房屋进水户、危房户、老弱病残孕幼等人群,要落实一对一帮扶。各单位、企业、组织、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各镇(街)撤离转移命令。
(3)人员转移完毕后,镇(街)要对转移人数进行清查,确保应转尽转,禁止转移人员擅自返回。要对所有进入集中安置点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饮用水、食品、衣被、医药等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4)转移安置工作按照“边转移,边报告”的原则,镇(街)在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灾害发生、发展、损失、转移安置人数、生活保障措施、转移安置工作进展等情况上报至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区级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可提请区政府提供人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Ⅱ级响应:开展大规模转移安置时,由区政府负责分析研判,启动响应机制,下达转移指令,并组织镇(街)、相关部门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当发生需要开展提前转移安置的情形或已经发生自然灾害时,各镇(街)要立即开展受灾群众先期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至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由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上报至值班区领导,同时分送至相应自然灾害牵头处置单位(牵头处置单位详见附件1)。值班区领导会相应自然灾害牵头处置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镇(街)上报数据、灾害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向区主要领导汇报。区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区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有关部门、镇(街)开展转移安置工作。
Ⅰ级响应:开展超大规模转移安置时,区政府立即统筹开展受灾群众先期转移安置工作,同时按规定提请市政府支援,由市级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我区转移安置工作。
4职责分工
全区各有关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工作。
(1)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制定本级转移安置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根据预警监测信息,及时发出转移受灾群众指令,组织实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储备救灾物资(原则上不少于500人份),与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保证生活救助物资及时配送到安置点,向受灾群众统一发放生活用品,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应急避护场所相关设施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边转移,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向上级报告辖区灾情、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情况等。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3)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配合做好涉外人员受灾和外国人服务等涉外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轮换和调拨工作。储备不少于7000人份的区级救灾物资。建立健全物资代储机制,与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及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需要。
(5)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制定转移安置预案,开展转移安置宣传教育和演练。
(6)区科工商信局: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场所(点)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负责许可和协调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7)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害现场、转移安置场所(点)警戒保卫,协助组织人员疏散,维护周边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8)区民政局: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向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将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按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协助核实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转移人员、救灾捐赠等工作。
(9)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提前转移避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0)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区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配合省、市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转移安置场所(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12)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做好转移安置人员与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13)区水务局:开展水情、汛情监测,处置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组织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指导做好集中安置所(点)的水务设施保障和应急供水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场所(点)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输、处理转移安置场所(点)生活废弃物。
(17)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广播电视开展灾害预警信号、转移安置信息、防灾减灾知识等宣传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领导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会同有关方面指导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安置、穿衣、饮食等基本生活物资,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转移安置场所(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转移安置场所(点)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0)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的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1)交警白云一、二大队:负责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进入转移安置场所(点)与抢险救灾队伍、车辆、装备顺利进入灾区,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灾区与转移安置场所(点)。
(22)白云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区、转移安置场所(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
(23)区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协助转移安置人员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等工作。
(24)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25)白云供电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保障灾区、转移安置场所(点)电力供应。
(26)中国移动广州白云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白云分公司、中国电信广州白云分公司: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保障灾区、转移安置场所(点)移动通信畅通。
5预警预报
5.1 预警预报
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干旱)、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汛情和旱情、农林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
5.2 预警处置
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加强灾害风险点巡查检查,提前采取防护措施,落实责任人。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加强应对准备,提前集结队伍,预置救灾物资,保障转移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6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
全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受灾群众人数、转移安置人口、具体安置情况、生活保障措施等详细信息至区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受灾镇(街)要在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办公室。需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全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共享、上报工作。
6.2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区相应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转移安置工作动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信息。关于信息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响应终止
当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号解除,经评估确认灾害险情和威胁得到有效控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短期内无继发可能,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安置人员有序返回,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8 工作保障
(1)针对可能发生台风、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按照“一点一策”要求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
(2)加强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统一报送、会商研判、预警响应和发布机制,提前谋划,确保转移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开展转移安置工作政令畅通,全面、高效、有序地把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响应能力。
(4)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5)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6)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应急疏散路径图、导向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9监督管理
对在自然灾害转移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尽责、组织不得力等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全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或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各类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
2.转移安置场所(点)设置指引
附件1
各类自然灾害专项组织指挥机构
注:各专项指挥机构成员构成及职责分工以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2
转移安置场所(点)设置指引
一、区人民政府、各镇(街)和各行政村(社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各类自然灾害特点提前选址,设置集中安置场所(点)。在选址时,要选择在交通便利、安全有保障的地点,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与辖区内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敬老院、酒店宾馆、避护场所、有大型厂房的企业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于可以租用、借用的场地提前进行考察,确保满足转移安置需求。
二、各镇(街)和各村(社区)按照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在灾害来临时,及时开放集中安置场所(点)进行转移安置。优先开放地势较高、结构稳固的场所进行集中安置。短期集中安置可采用租住宾馆等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的再采用搭建帐篷、棚户房等方式实施集中安置。如采用搭建帐篷方式,要预留紧急疏散通道,保障照明、用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可用,做好防雷安全措施。
三、各镇(街)和各村(社区)要建立集中安置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对集中安置场所(点)进行规范化管理。清点帐篷数量、安置户数、安置人数并做好动态更新。建立健全集中安置场所(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已转移安置群众的安全管控,安排力量对集中安置场所(点)进行值守和巡查,防止安置人员擅自离开,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四、要在集中安置场所(点)设置医疗室,积极与辖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安排医护人员到安置点进行值守,做好安置点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救灾药品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及时就医。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必要的心理抚慰,对受灾群众焦虑恐慌情绪进行心理疏导。合理设置公共厕所,规范垃圾管理,做好安置场所(点)的疫情防控和各项消杀工作。
五、要统筹考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做好物资的管理、调配、发放等工作。转移安置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帐篷拆除、物资回收等,保障集中安置场所(点)有序运转。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