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1007502337T/2022-0053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25
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云府办〔2022〕107号 发布日期: 2022-07-2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7  浏览次数:-

  云府20221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民科园管委会:

  《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


  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7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2.2 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2.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2.4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3.2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5各工作组职责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工作

4.3.1预警级别

4.3.2预警发布

4.3.3预警响应

4.3.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响应程序

5.2.1Ⅰ、Ⅱ、Ⅲ级响应

5.2.2Ⅳ级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5.3.1指挥和协调机制

5.3.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6应急处置

6.1应急监测

6.2应急处置

6.3现场管控

6.4医疗救护

7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

7.1报告时限及内容

7.2信息发布

8安全防护

8.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8.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9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9.1应急终止条件

9.2应急终止程序

9.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10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10.1应急演习

10.2应急培训

10.3应急值守

11应急保障

11.1队伍保障

11.2资金保障

11.3物资保障

12监督管理

12.1预案宣传

12.2责任与奖惩

13附则

13.1名词术语解释

13.2预案修订与解释

13.3预案实施

1辐射事故报告表

2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表3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白云区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白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3号)

  《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36号)

  1.3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快速反应、分级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白云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环境辐射污染事件。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

  (5)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市产生辐射影响;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的;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及下设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2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挥和协调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6)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按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7)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3.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的建议;

  (4)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检查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7)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8)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领导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9)编制和修订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区辐射事故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10)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协调做好新闻应对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发生辐射事故及时启动新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隐患趋势做出研判,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或涉事单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互联网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处理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事故信息,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辐射应急监测;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辐射事故报告的起草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提请各有关单位和各专业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储备粮食的应急调拨供应,负责列入应急储备清单的救灾生活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4)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应急救援及群众通信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负责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等。

  (6)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将受突发辐射事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范围。

  (7)区财政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8)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9)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供水相关企业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受到的污染进行检测和处理。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农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情况的检查,对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检测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应急医疗救护;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报告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处置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应急药品的质量监管,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

  (14)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为事故调查及救援做好气象保障工作。

  (15)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区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保障工作。

  3.5各工作组职责

  (1)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科工商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辐射相关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人员,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4)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与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6)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洗消、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7)专家咨询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物、医疗救护、损害评估与索赔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分析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研判辐射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辐射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意见。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对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4.3.1预警级别

  按照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表1白云区辐射事故预警分级标准表

级别

预警颜色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辐射事(一级)

红色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土壤、空气等)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橙色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黄色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蓝色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严重超标排放,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3.2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辐射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2)发布内容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辐射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3.3预警响应

  (1)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响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现场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按照辐射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响应程序

  5.2.1Ⅰ、Ⅱ、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辐射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后,在省、市政府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Ⅳ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辐射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辐射事故所在地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7)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

  5.3指挥与协调

  5.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预警级别以下(一般以下)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3.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6应急处置

  6.1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队伍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协调上级辐射监测专业单位或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持。

  在获得当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数据、放射源的原始资料信息及辐射事故信息的情况下,对事故污染区域按照从外围到中心逐步进行监测,确定受污染区域范围。

  按照监测规范,对受污染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资源、相关人员进行监测(采样),确定环境辐射污染程度;及时将监测报告(包括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报送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必要时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支持。

  6.3现场管控

  区公安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结果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区,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6.4医疗救护

  区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协助现场监测组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提请上级部门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7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

  根据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辐射事故报告工作。

  7.1报告时限及内容

  (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谎报。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响,配合区委宣传部、区科工商信局等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事发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在3小时内报至市生态环境部门;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在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

  (3)接到含I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4)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5)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信息发布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辐射事故信息的统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向社会发布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引起社会恐慌。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8安全防护

  8.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区政府或区公安分局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9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9.1应急终止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采取了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9.2应急终止程序

  (1)满足终止条件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视情报省生态环境厅、广州市政府;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监测组根据区政府和广州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9.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和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应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一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核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6)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地区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协调放射性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后续处置工作。

  10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10.1应急演习

  应急演习旨在检验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按照规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单项演习(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等)。

  10.2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辐射事故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10.3应急值守

  应急值班包括二十四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区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

  11应急保障

  11.1队伍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以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为骨干力量,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11.2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事后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向事故责任单位追回事故处理处置费用。

  11.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12监督管理

  12.1预案宣传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习,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2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附则

  13.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露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

  13.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修订,报区政府批准,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解释。

  13.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辐射事故报告表

附表1-1.jpg

附表1-2.jpg

附表2

附表2.jpg

附表3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提纲)

  一、调查起止日期及调查地点和事由

  二、调查人员构成情况

  三、事故概况及应急处理情况

  四、事故调查方案及调查方法

  五、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伤亡

  (二)污染及处理情况

  (三)现场勘查

  (四)有关技术检测及认证、物证收集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级别的判定

  七、事故后果及危害影响评价

  (一)经济损失

  (二)社会影响

  八、事故处理结果

  (一)确认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6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矩形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