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升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0〕9号)、《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穗政数〔2022〕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白云区信息化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印发后新立项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此之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前文件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与验收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围绕数据的“收、聚、通、用”工作,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
区(镇)财政资金,是指区、镇两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三类。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含升级改造)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维护对象正常运行的资源租赁服务等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是指围绕信息化建设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项目,包含专业设施租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数据治理服务、安全服务、咨询服务、监理服务、测评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部门,负责统筹白云区信息化规划、项目立项、监督管理和效能评估等工作;负责统筹各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指导协调白云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项目单位(本办法及细则所称项目单位均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如有)开展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建设实施、变更、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白云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年度总额度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联席会审。
(四)区科工商信局着重对涉及城中村通信基础建设或使用城中村网络通信资源的项目进行审查,参与联席会审。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参与联席会审。
(六)区发展改革局参与信息化项目关键节点的审核工作,参与联席会审。
(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地理空间数据治理相关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规划引领、顶层设计;价值先导、共享协同;对接产业、惠民惠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广州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白云区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智慧白云建设规划,满足白云区整体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业务发展需求。
(二)充分利用白云区政府信息化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三)政务数据资源应符合“收、聚、通、用”原则。
(四)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归集、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及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规范。
(五)网络安全应与信息化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六)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区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围绕智慧白云整体规划,结合自身业务规划和目前信息化现状,制定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包括需求申报、方案编制、立项审核、立项批复等阶段。项目单位按照自身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和业务需求,确定拟建设信息化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其余时间不开放信息化项目立项,除非项目单位持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建设项目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 需求申报。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立项申报正式通知后,按时提交立项需求,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汇总,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请智慧白云(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申报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立项申报时,同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专家组认可同意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方案编制。立项需求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工作。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应分开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按照相应的编写规范编写项目立项方案,根据项目需要,在投资概算中应结合实际预留招标代理、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安全评估(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第三方验收测评、结算审计、代建服务等项目配套服务的费用。
(二)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等,做到密码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算法、技术、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核准的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
(三)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开发类项目应同步规划并提供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四)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议项目单位聘请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咨询和设计服务。
第十二条 立项审核包括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审、联席会审等环节。
(一)材料初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重点对申报材料、立项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同一项目初审次数不超过2次。
(二)专家评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在广州市或白云区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重点审核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及投资合理性,出具评审意见和结果,同一项目专家评审次数不超过2次。
(三)造价评审。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出具造价评审报告。
(四)联席会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立项进度组织联席会议或征求联席单位意见。会审结合立项材料、专家评审意见、造价评审结果和区财政情况,出具会审结果。
(五)项目单位须根据立项审核各环节的反馈意见,对项目立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收到联席会审反馈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方案终稿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六)投资概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小微项目,每个单位每年申报的小微项目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小微项目仅需完成材料初审和联席会审环节,无需专家评审和造价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批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立项各环节审核结果和报告,呈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统一组织的项目立项申报结束后,项目单位仍有申报信息化项目的需要,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需求申请,申请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指示建设的项目,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立项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与网络;
(三)未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未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两次专家评审结果均为不通过的项目;
(五)联席会审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
(六)建设开发类项目验收备案结论为不合格,后续申报的运行维护类项目;
(七)不符合智慧白云整体规划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立项方案、立项批复等文件内容,组织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前须完成采购自查,对照立项方案与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自查表,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采购需求内容应与立项方案终稿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容,遵循省、市、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元规范及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并抄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开始前,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深化设计工作,选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协助编制深化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
(一)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监理、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
(二)项目工程建设主体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开发类和服务类(非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项目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参与项目设计、造价评审、承建、监理、测评等相关从业人员需实名登记,并签订相关安全保密协议。
(四)项目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按规定落实信息化主要负责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应用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五)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包括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建设质量,每季度主动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通报白云区信息化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强化信息化项目管理措施和工具,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修改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变更,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属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变更具体规范如下:
(一)项目变更应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变,不得超出信息化项目范畴;变更后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金额。
(二)项目变更仅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它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修改立项方案,按原造价报告(如有)直接核减取消部分内容相应的金额,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含),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修改立项方案,完成变更部分第三方造价,通过项目单位内部会议审议,并在书面征询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意见后,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四)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不含),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立项方案并编制变更说明,按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评审,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五)项目变更内容及金额,按取消和新增内容的金额绝对值叠加计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取消或终止,因以下情况确需取消或终止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管理流程处理。
(一)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必要性消失或建设目标完全无法实现等原因需要取消或终止的。
(二)项目重新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的。
(三)项目超过批复有效期未采购而失效的。
(四)其他客观条件导致项目取消或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管理流程。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终止说明材料,项目相关材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收回剩余资金,已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分为合同验收和验收备案两个阶段。项目单位负责所有验收工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验收管理监督、指导和验收备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验收。项目单位准备最终验收材料,对照项目立项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说明(如有)等相关文件进行合同验收。
(一)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内部验收会议审核,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
(二)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四)合同验收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合同验收。如重新审核结论仍为不通过的,则该项目或子项目终止,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做合同终止备案。
第二十八条 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于完成项目所有合同验收和合同款支付的60个自然日内,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开展备案审核,重点检查验收材料、数据安全及共享执行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如验收材料出现缺漏或不规范的情况,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馈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最终验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章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项目验收满一年后,项目单位须开展项目效能自评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效能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编入年度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类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成效、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公布效能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该项目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及该项目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信息应用系统应按规定接入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须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如项目不按规定接入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提供无效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充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申报后续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使用区政务云资源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立项方案时,应明确规划项目关于区政务云资源的使用需求,提供使用和测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0日印发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云府办〔202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2.信息化项目范畴
附件1
名词解释
一、政务信息系统:是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参照GB/T 40692-2021)。
二、批复有效期:指区政府审定批复之日起1个自然年内。
三、安全评估: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的,反映项目及应用环境网络安全合规情况的评估工作,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
四、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是指对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技防系统进行建设开发或运维的项目。技防系统包含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道路卡口、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防爆安全检查、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等系统,以及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五、技防检测:技防检测是由经国家或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按相关标准开展的检验工作。
六、效能评估:运用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对项目效能实现程度的综合性评估。
附件2
信息化项目范畴
一、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二、不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