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4〕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升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智慧白云建设“六大原则”要求,扎实推进白云区数字政府建设,更好引导全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保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穗政数〔2022〕56号)、《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穗政数〔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白云区数智化发展现状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资金来源。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或项目)是指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建设、运维信息系统和采购信息化服务的项目。
区(镇)财政资金,是指区、镇两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项目分类。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三类。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升级改造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的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维护对象正常运行的资源租赁服务等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是指围绕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项目,包含专业设施租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数据治理服务、安全服务等项目。以框架形式采购的第三方服务不纳入管理范畴,通过其他途径和经费解决。
第五条 管理职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制定全区数字政府总体规划、行动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指导协调白云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验收备案管理和效能评估;负责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单位数据资源汇聚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基础设施共建共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项目单位(本办法及细则所称项目单位均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落实首席数据官制度,强化公共基础能力共性支撑,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编目汇聚、质量管控、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如有)的网络安全管理;统筹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如有)开展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备案、方案编制、采购、实施、变更、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在项目验收阶段应通过白云区信息化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财政局负责白云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参与地理空间数据测绘、采集、治理相关项目的审核工作;区科工商信局着重对涉及城中村通信基础建设或使用城中村网络通信资源的项目进行审核;区视频办参与全区公共视频资源建设管理项目的审核工作。
(六)如建设内容涉及专业职能部门的,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联合审核。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的信息化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作为区属公立学校和区统筹管理学校的行业信息化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卫生健康局与区教育局依职能分别对医院和学校的行业信息化项目开展全流程管理,汇聚行业信息化数据并向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按相关规定共享。
第六条 管理系统。项目立项、采购、实施、验收、效能评估、台账填报等报批或备案工作均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和填报。
第七条 建设原则。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集约建设;问题导向、共享协同;对接产业、惠民惠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基本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规划及统筹
第八条 规划引领。项目单位应按照区数智化转型、智慧白云(数字政府)规划和上级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专项信息化规划。
第九条 推导路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梳理本单位信息化现状、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并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演进情况规划相应的工作任务、整体架构、数据架构和应用架构,系统指导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落实首席数据官制度。编制本单位信息化资产目录(包含信息化系统和需要纳入运维的设备清单)和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两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一条 整合统建。项目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打破单位内外业务壁垒,形成统一前端感知、统一数据底座、统一共性能力、统一研判分析、统一流程调度的本单位一体化管理系统,原则上各单位系统总量“只减不增”。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广东省、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总体规划,符合智慧白云(数字政府)总体规划和项目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满足项目单位业务发展需求。
(二)充分利用省、市、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模式建设。
(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符合“收、聚、通、用”原则。
(四)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归集、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及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规范。
(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与信息化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六)建设开发类项目及运行维护类项目中涉及的系统升级改造均应严格按照信创技术路线执行。
(七)对区域产业转型或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带动、集聚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区各部门及镇街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须按《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后开设。
(九)区各单位及各镇街原则上不允许自建受理审批系统。确需建设受理审批系统,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计划审核重要参考依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如有变更调整,应及时重新备案。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流程。信息化项目立项包括立项计划审核、立项方案编制、立项方案评审、立项材料备案等阶段。项目单位应按照智慧白云(数字政府)规划和上级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确定拟开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周期。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统一立项申报时间一般为自正式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自然月。统一申报期外,项目单位如仍有开展信息化项目需要,在征得区财政局和分管区领导同意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后,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出立项申报。
第十五条 计划申报。项目单位在收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立项申报正式通知,应按照“六大原则”提交立项计划申报表,并同步梳理拟新建系统所产生的《政务数据清单》和往期重要的项目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政务数据清单》加盖公章后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申报时,同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计划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立项流程。
第十六条 计划审核。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计划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六大原则”符合性、是否纳入政府投资信息化管理范畴、内容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政务数据清单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单次审核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反馈5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申报。计划审核不超过3次,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审核意见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后续立项环节。必要时,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组织专家评审,并作为批准立项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方案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和立项需求自查表编制工作,小微项目无需编制。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应分开立项,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中包含业务运营内容的,所占资金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对应编写项目立项方案,根据项目需要,预留设计咨询、工程监理、第三方验收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创符合性测评等项目配套服务的费用,立项方案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计划审核确定金额。
(三)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网络和信息系统、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其他网络与信息系统,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密评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算法、技术、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核准的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
(四)涉及应用系统的建设开发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应同步规划并提供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八条 立项需求自查审核。项目单位在递交立项方案时,需同步将《立项需求自查表》加盖公章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
第十九条 简易立项。项目分为普通立项和简易立项。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采取简易立项流程:
(一)投资概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属小微项目,小微项目通过立项计划审核后,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同步编制项目备案表盖章后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无需编制立项方案和《立项需求自查表》。严禁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多个小微项目,否则将影响后续立项流程。
(二)与往期内容、金额完全一致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行维护类项目(不含小微项目),将立项方案和立项需求自查表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和造价评审后,直接呈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方案评审。立项方案评审包括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审、立项批复等环节。
(一)材料初审。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重点对立项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六大原则”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项目单次初审周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反馈5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申报,初审次数不超过3次,不符合要求或不按照初审意见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后续立项环节。
(二)专家评审。不符合简易立项条件的项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在广州市或白云区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重点审核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及投资概算合理性,出具评审意见和结果,同一项目专家评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造价评审。不符合小微项目条件的项目,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造价评审报告。
(四)方案批复。概算金额50万(含)以上的项目呈区政府审定,批复有效期为批复之日起1个自然年。
第二十一条 立项方案备案。项目单位在收到立项最终环节审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立项方案盖章扫描件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立项各环节审核结果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予立项清单。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立项:
(一)属于不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的项目。
(二)不符合智慧白云整体规划建设目标的项目。
(三)涉及重复建设的项目。
(四)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长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
(五)无合理原因,项目单位未按计划推进前期项目建设的。
(六)项目单位前期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全量数据资源汇聚及共享的。
(七)前期项目完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或验收备案不符合要求且未完成整改的。
(八)前期建设开发类项目尚未最终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九)项目单位前期任一同类项目效能评估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十)项目单位未提交信息化资产目录的。
(十一)3次立项计划审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项目。
(十二)3次立项方案审核均为不通过的项目。
(十三)3次专家评审结果均为不通过的项目。
(十四)未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可靠的国产软硬件产品,未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技术路线进行说明的政务信息系统。
(十五)项目单位在运行系统与网络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第四章 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依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立项方案等文件内容,组织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备案。项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前应完成采购自查,对照立项方案与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自查表》,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采购需求内容应与立项方案批复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采购需求调查。项目单位应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必要的采购需求调查,制定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容,遵循省、市、区统一的公共元数据规范及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项目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及《保密协议》进行备案,并抄送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质保期限。建设开发类项目在完成最终验收后,承建方应提供软件不少于一年、硬件不少于三年的免费运行维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在编制及签订采购合同阶段,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信息化项目所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属,同时还应明确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技术产权的归属,原则上定制化开发及升级的软件系统其知识产权约定为归项目单位所有。
第五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
(一)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监理、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
(二)实施项目监理。项目工程建设主体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开发类和服务类(非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按需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项目承建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项目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参与项目承建、设计、监理、造价、测评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实名登记,并签订相关安全保密协议。
(四)项目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按规定落实信息化相关负责人持证上岗要求,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应用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五)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包括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定期主动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强化信息化项目管理措施和工具,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六章 变更
第三十一条 立项阶段变更。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变更具体规范如下:
(一)立项方案与立项计划存在明显差异的,提交立项方案时应同步提交盖章的差异说明文件。
(二)立项方案初审过程中进行明显调整的,应提交盖章的调整说明文件。
(三)立项方案完成专家评审后,因非专家意见要求进行的方案变动,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后再提交盖章的调整说明文件,变动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四)立项方案完成造价评审后,因非造价报告意见要求进行的方案变动,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后再提交盖章的调整说明文件,变动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完成项目变更第三方造价,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及变更造价报告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五)变更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需求或不纳入信息化范畴的项目,不得进入后续立项环节。
第三十二条 采购阶段变更原则。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修改项目内容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采购前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区财政局。未经批准实施项目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区财政局不予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采购阶段变更要求。
(一)项目变更应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及主体建设内容不变,变更后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原立项批复总金额,变更后新采购的系统、软硬件设备需求,应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二)项目变更仅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它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修改立项方案,按原立项方案直接核减取消部分内容相应的金额和相应的配套服务金额,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不含),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立项方案并编制变更说明,按项目立项流程重新申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评审,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5%(含),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后再编制变更说明,修改立项方案,完成项目变更第三方造价。项目变更的内容及金额,按取消和新增内容的金额绝对值叠加计算。
第三十四条 实施阶段变更。项目单位应加强需求管控,在设计和实施准备阶段做实需求,尽量避免项目变更,以不变为常态、变更为特例,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项目单位应按照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变更。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且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单位应同步更新有关知识产权类型、申请计划等内容。如信息化项目取消或终止,有关知识产权申请计划随项目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备案。项目各环节如发生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取消或终止,因以下情况确需取消或终止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管理流程处理:
(一)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必要性消失或建设目标完全无法实现等原因需要取消或终止的。
(二)项目重新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的。
(三)项目超过批复有效期未采购而失效的。
(四)运行维护类项目实施期间,运维对象停止运行或启动升级改造的。
第三十八条 终止备案。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终止说明材料,项目相关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终止备案材料收回剩余资金,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建设内容的建设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须组织初步验收。服务类和运行维护类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一)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内部验收会议审核。
(二)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
(三)初步验收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会议审核直至通过。
第四十条 初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通过初步验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试运行。项目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月),试运行结束后由项目单位组织最终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数据管理。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试运行阶段结束前,参照《政务数据清单》将全量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地图/地理信息数据、视频/图片数据等)汇聚至区政务大数据平台、视频汇聚平台、地理信息平台,如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单位应在最终验收前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
第四十四条 信创和安全审查。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或信创技术路线执行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最终验收前符合性审核。项目最终验收前项目单位应书面征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意见,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重点对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信创适配性、进度符合性等方面给出意见,建设开发类项目应同步提交信息系统登录日志和业务功能操作日志信息,服务类和运行维护类项目应同步提交效能自评估报告。项目单位收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组织终验意见后方可组织终验。审核意见将作为区财政局支付该项目终验款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项目最终验收。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分为验收审核和验收备案两个阶段。项目单位负责所有验收工作,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验收监督管理、指导和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最终验收审核。项目单位准备最终验收材料,对照项目立项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说明(如有)等相关文件进行最终验收审核。
(一)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内部验收会议审核,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二)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最终验收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最终验收审核。如重新审核结论仍为不通过的,则该项目或子项目终止,并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最终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在通过项目最终验收审核的30个自然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开展备案审核,重点检查验收材料、数据安全及共享执行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如验收材料出现缺漏或不规范的情况,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馈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材料和整改情况说明,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备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将暂缓项目单位后续项目评审工作,区财政局不再支付该项目剩余款项。
第四十九条 验收的知识产权管理。在项目终验阶段,对立项方案及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类型、权属、申请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终验,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出版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职责分工指导验收。另有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执行。具体操作参照《广州市白云区新闻出版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 评估
第五十条 效能评估工作职责。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项目效能评估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效能评估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组织效能评估实施,项目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者。
第五十一条 效能评估分类。效能评估包括效能自评估和效能第三方评估。所有项目均应开展效能自评估,建设开发类项目在最终验收通过后的3个月内完成效能自评估工作,服务类和运行维护类项目应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各类指标收集,如性能类指标、时效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等,且在最终验收前完成效能自评估工作。效能第三方评估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在项目实施阶段或最终验收通过后适时组织开展。
第五十二条 效能第三方评估工作开展。效能第三方评估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费用编入年度专项资金。
(一)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开展效能第三方评估。
(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建设开发类和服务类项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效能第三方评估。
(三)区内重点信息化项目或建设缓慢验收迟滞的信息化项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阶段组织开展效能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三条 效能评估结果运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定期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效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所有项目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项目单位,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将在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同类型项目。
(三)所有项目单位应及时对效能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在完成整改前,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同类项目。
第五十四条 效能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计划完成情况、权属转化情况及后续运营情况等内容。信息化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及评估费用安排按照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需要使用区政务云资源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立项方案时,应明确规划项目关于区政务云资源的使用需求,提供使用和测算依据。
第五十六条 已批准建设的移动应用端,应集成在粤系列平台进行访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五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将成熟系统上架广东数字政府应用超市(粤复用)平台,并尝试按照“快速、可靠、低成本”的原则通过“粤复用”平台进行系统复用。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备案和进度报送工作,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将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管理的质量及进度纳入智慧白云(数字政府)年度考核。
第六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3月2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云府办〔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2.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范畴
3.备案要求
附件1
名词解释
一、政务信息系统:是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参照GB/T 40692-2021)。
二、批复有效期:指立项方案批复之日起1个自然年内。
三、安全评估: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的,反映项目及应用环境网络安全合规情况的评估工作,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
四、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是指对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技防系统进行建设开发或运维的项目。技防系统包含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道路卡口、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防爆安全检查、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等系统,以及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五、技防检测:技防检测是由经国家或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按相关标准开展的检验工作。
六、效能评估:运用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对项目效能实现程度的综合性评估。
七、智慧白云建设“六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流程再造、收聚通用、共建共享、降本增效提质、产业集聚。
八、数据“收、聚、通、用”: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采集、汇聚、融通、共享和应用的过程。
九、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南方+”客户端、人民网、新华网、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附件2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范畴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穗政数〔2022〕5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云府办〔2023〕28号)确定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范畴。
一、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二、不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附件3
备案要求
项目在以下环节需要严格落实备案要求,保证管理流程的合规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一、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项目单位应按照智慧白云(数字政府)规划和上级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专项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小微项目备案。投资概算在50万(不含)以下的小微项目,填写《项目备案表》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立项方案备案。项目单位在收到立项最终环节审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立项方案盖章扫描件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四、采购需求备案。项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前应完成采购自查,对照立项方案与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自查表》,报送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五、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内容,遵循省、市、区统一的公共元数据规范及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项目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及《保密协议》进行备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六、变更备案。项目立项阶段,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方案;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单位确需修改项目内容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在项目采购前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核;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应加强需求管控,尽量避免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各环节如发生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七、终止备案。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终止说明材料,项目相关材料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八、初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完成建设内容的建设开发类项目,应进行初步验收,自行组织内部验收会议审核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
九、最终验收审核和备案。项目单位在项目最终验收前应书面征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意见,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前的符合性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最终验收,项目单位须将最终验收结果报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备案。审核意见将作为区财政局支付该项目终验款的重要依据。
十、最终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在通过项目最终验收审核的30个自然日内,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按照《验收备案材料清单》将资料同步报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