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风险管控工作是指通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对燃气设备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作业活动中因危害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后果严重性的组合进行评价,而后通过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各评价单元的风险等级,最终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三条 风险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南提出了风险管控工作的组织与分工、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风险管控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要求,旨在规范风险管控工作的基本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的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并对风险管控全过程的工作负责,具体负责实施本企业燃气风险管控工作:
第七条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根据风险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落实本企业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主开展风险管控工作,编制并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风险清单可参考附件1的格式制定,应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
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二)及时向区主管部门上报风险清单和风险管控情况;
(三)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应包括风险管控各过程的关键记录和文件;
(四)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燃气行业风险管控,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燃气行业风险管控工作;
(二)汇总各区燃气企业风险清单,形成全市燃气行业风险清单;
(三)对市内各燃气企业开展风险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情况;
(四)对区主管部门开展风险管控监督检查;
(五)开展本市燃气行业安全风险评价,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六)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并实施。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燃气企业风险管控,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督促区内燃气企业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建立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二)汇总区内燃气企业风险清单,并核查区内燃气风险辨识和评价的工作质量,形成全区燃气风险清单;
(三)对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风险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情况;
(四)向市主管部门上报风险清单和风险管控情况,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风险辨识
第十条 风险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和识别,系统掌握风险点、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
第十一条 风险点划分应当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风险点按照燃气场站、管网、用户等设施设备进行划分,比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填写《设备设施清单》(附件2)。
第十三条 操作及作业活动等风险点划分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包括日常巡检、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带气作业、抢险抢修等作业活动,填写《作业活动清单》(附件3)。
第十四条 应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对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形成包括风险点名称、类别、所在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等内容的基本信息。应当对生产活动区域内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排查出的风险点实施台账管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及其它风险点,分别填写《重大风险点统计表》(附件4)和《风险点统计表》(附件5)。
第十五条 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覆盖所有的场所、部位、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点覆盖的范围。对风险点覆盖范围内的危险源应重点关注。
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分级
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包括可能性分析和后果严重性两部分,可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计算和描述。
第十七条 企业制定风险评价准则时应结合燃气生产经营特点,并充分考虑: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
(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四)相关方的诉求等。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风险值的取值标准和评价级别,充分辨识现有的管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价,按从严从高的原则判定评价级别。
第十八条 风险分级是将风险分析结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照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
第十九条 风险分级建议采取风险矩阵法(见附件6),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其中“红”色代表最高风险等级)。
风险点内各危险源最高风险级别为该风险点的级别。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二)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四)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五)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等级的。
第二十一条 鉴于风险点、危险源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差异化,各燃气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科学选择方式方法进行排查、分析和评级。
第二十二条 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辨识、评价和评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源一档”。
第二十三条 鉴于风险点、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性,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参考以下情况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动态复查、监测、分析、评级。
(一)风险点、危险源自身发生变化;
(二)风险点、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三)同类型风险点、危险源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五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二十四条 风险点、危险源所属燃气企业是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及时、如实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相应风险级别的具体管控措施。
区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点、危险源实行差异化管控,加大高风险级别风险点、危险源监督管理频率和力度。重大、较大风险由公司管控;一般风险由部门管控;低风险可由班组(岗位)管控。
第二十六条 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进行重点管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对红色、橙色风险点、危险源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企业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经营运行情况及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选择风险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针对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技术缺陷,燃气企业应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加强风险点、危险源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精准、高效建设生命防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理风险点、危险源。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级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情况,编制行业性、地区性的风险评价报告(报告可参考附件7编制)。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风险点、危险源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机制。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汇总编制辖区内燃气行业领域风险管控清单;市级主管部门对收到的风险点、危险源风险清单进行查漏审核和归并整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风险清单、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重大风险管控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