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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白云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1007502599J/2023-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05
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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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

  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鹤贤北街3号1-4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辖区范围(包括全市通办业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立统一登记机制。负责对辖区范围(包括全市通办业务)的各类不动产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权属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负责辖区内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生成和动态维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机关委员会的指导下,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共同建立党支部。该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中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机关委员会的指导下,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决策机构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抓党建,以党建工作统筹推动业务工作开展,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组织覆盖力、群众凝聚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中心班子会列席成员为中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涉及单位的重大事项;

  (三)主任办公会列席成员为中心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研究决定中心人事、财务、行政、资产等各方面重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等;

  (四)业务会议列席成员为中心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各类业务案件、业务规则的制定、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等;

  (五)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均由举办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收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列入议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会议决议后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中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党组研究决定。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没有设置内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

  (二)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业务运行工作 。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举办单位制定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4日经本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