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玻璃瓶清洗蒙砂作坊(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无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三路672-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在现址建设并于2022年8月9日正式投入生产,主要从事玻璃光瓶蒙砂加工和玻璃蒙砂瓶清洗去除商标加工,实际投资额约1万元,租赁面积约600平方米。其中光瓶蒙砂加工的主要工艺是玻璃瓶-(玻璃蒙砂粉、硫酸、氢氟酸、清水按比例配制)浸泡-冲洗-吹干-成品;蒙砂瓶清洗去除商标加工的主要工艺是蒙砂瓶-(氢氟酸、硫酸、清水按比例配制)浸泡-清洗2次-吹干-成品。
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钟落潭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等产生,废水在浸泡和冲洗过程中产生,经厂房东南侧两处排水孔排入厂房外东南侧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气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酸雾,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成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7项305“玻璃制品制造”,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但当事人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材料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已完成清洗的玻璃瓶(约6000个)、已完成蒙砂加工的玻璃瓶(约3000个)、1个玻璃蒙砂工位、3个玻璃瓶清洗工位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三路672-12号。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内3号楼
联系人:陈永良
联系电话:020-86179673
邮政编码:51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