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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10075026796/2023-0052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2-25
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云教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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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云教规字〔2023〕2号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广州市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的要求实施学前教育资助,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有效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学困难的问题。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

  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证件之一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明证件的特困供养人员。

  4.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持有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6.持有残联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

  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中、大班就读,且具有白云区户籍的幼儿进行补助。

  (三)同时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同一幼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同时叠加享受。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对属于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的幼儿,按1300元/人/学年(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二)对属于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的幼儿,按400元/人/学年(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根据学籍隶属关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执行。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资助对象的认定

  资助对象的认定由幼儿园初审、教育指导中心复审报区教育局组织联审。具体认定流程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执行。

  (二)资助申请。

  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学期下达,每学期初申请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政策宣传。幼儿园要建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班主任等相关老师为组员的资助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家长会、书面通知、公告等各种有效途径,向家长(监护人)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

  2.资助申请。幼儿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组织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儿童,由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幼儿园提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

  3.幼儿园审核。幼儿园在收到家长(监护人)困难申请后,幼儿园应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要求,对申请家长(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评审结果以张贴公告等适当方式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

  4.复审。公示期间,儿童家长(监护人)有权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提出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拟享受资助的儿童公示名单以及幼儿园学籍及资助信息统计表汇总上报教育指导中心。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汇总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5.联审。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后,将确认的资助名单通知幼儿园,并按财务规定下达资助资金。幼儿园落实通知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

  6.资金发放。学前教育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发放到儿童监护人处,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在进行资助资金发放时,资助资金须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签领表》上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班主任签字确认。同时,园长须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汇总表》签字审批。以上两表和《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

  7.录入系统。幼儿园把享受学前教育资助的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学前教育资助系统中,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做好学前教育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8.归档。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档案。

  第七条 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区教育行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所属各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基础信息、答复幼儿家长(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复核请求、审核幼儿园上报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资助政策宣传、实施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落实资助资金发放和建立本园学前教育资助幼儿基础信息等工作,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前教育资助信息采集工作,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强化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省、市下达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及我区资助人数、资助标准足额安排,不得挪用。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加大宣传力度

  准确把握政策要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使广大家长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