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工商信〔2020〕7号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白云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推进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供销联社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白云区供销合作联社
2020年6月4日
广州市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工作指引(试行)
为扎实推进白云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适应的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可回收物的应收尽收,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市府〔2010〕31号令)、《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商务特商〔2016〕8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白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1.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运营主体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根据需要登陆http://ltfzs.mofcom.gov.cn/打印备案信息。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装饰装修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如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区再生办及所在镇街监督。
4.运营主体应持有该场所的场地使用权证明、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该区域用于资源回收对接服务的文件。
5.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经营、生产、生活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定要求。
6.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衡器应具备信息数据上传功能,与区统一的数据平台相兼容,实时将各可回收物回收数据提交属地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
7.应统一配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接受镇街及区供销联社监管平台实时监控管理,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及区供销联社报告。
二、设置区域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不得在以下区域设置:
1.铁路、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以及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两旁300米内;
2.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3.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4.河涌两岸6米红线范围内,小微水体3米范围内。
三、建设要求
(一)再生资源便民回收点建设要求
1.在机团企业、高等院校、居民生活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暂储、简单分类、快速转运的回收场所或设施,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按照“便于回收,服务多元”的原则,回收站点设置应结合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推动不同形式的回收服务与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协同运行。
2.再生资源便民回收点类型。
①便民回收点。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开放式村居等条件合适区域就地设立的砖混结构或拆装式结构活动板房收储点;
②流动回收。在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区域,组织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物流回收车辆开展定时定点回收;
③智能回收。应用“互联网+”模式,全面推行以再生资源线上回收平台和线下实体回收网络融合的服务方式;
④自助回收。在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商场及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回收设施。
3.场地面积要求。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城区回收点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村镇回收点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拆装式结构活动板房收储点不少于1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4.建筑结构要求。固定便民回收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可进行简单分类整理场所,符合安全规定;固定回收点场地地面平整硬化,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5.用电安全要求。固定回收点的照明、电器线路应用阻燃材料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并设于仓库外。
6.服务标识要求。临时收储点、定时定点物流、自助回收、智能回收应具备显著的服务标识,采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设计,材料、布局、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
7.收运规范要求。定时定点物流回收、“互联网+”等回收方式应配备符合作业要求、与垃圾分类配套的回收容器,提供清晰的服务指引,制定规范的作业规程。回收车辆喷印统一宣传标识。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标识的服装。
8.作业管理要求。作业活动符合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不得占用回收点外场地、过道开展作业、堆存废品,不得有拆解行为和二次污染发生。
(二)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的建设要求
1.功能定位。主要负责对接社区(镇村)回收站点、临时收储及便民回收站点、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等通过垃圾分类后的再生资源,并将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整理后转运至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或产业基地。
2.设置标准。中转站的选址、布局和建设,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城效结合部附近选址,尽量与居民区相对隔离。可与环卫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复合使用。
3.面积要求。城区中转站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镇村中转站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4.建筑要求。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应根据日常作业需求,设置办公区、挑拣区、拆解区、加工区、分类存放区等,并建有结算功能、商务等服务设施,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中转站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挑拣区等应铺设水泥地面。应具备符合消防和承重要求的上盖或顶棚,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5.设施设备。
①应配备业务所需的分拣、起重、打包、切割等机械设备;
②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消防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③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④经营场地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修建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的排水沟渠;
⑤要配置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设施设备;
⑥应配备或租用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6.车辆管理。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专业分拣中心建设要求
分拣中心一般分为综合分拣中心和专业处理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在满足中转站设置标准、建筑要求、设施设备、车辆等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要功能。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通过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手段,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精细化的分类、挑选、破碎、清洗、切割、拆解、打包等加工处理,实现对污染集中防控和处理,确保下游企业可以最大限度高效利用再生资源。
2.面积要求。结合当地土地建设规划,分拣中心占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建筑要求。固定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对环境有影响的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场地面道路应根据载荷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照工艺要求与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和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运营管理、运营辅助设施建筑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条件,集中安排设置。
4.环保要求。应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各专业分拣处理作业区域应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备设施,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各功能区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分拣中心应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实施预案,体现充分回收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应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服务管理要求
1.办公场所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以及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
2.开展定时定点物流回收、智能回收等服务要设计合理的收运时间、运行路线、作业流程,确保资源及时清运,不对环境造成影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有关作业指引提供对接回收服务。
3.再生资源应按不同种类的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拣和存放。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等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5.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提倡回收站点为员工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6.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站点及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便民点、回收中转站、分拣中心要配合本地区再生办统计工作,根据当地要求定期上报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相关数据。
8.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