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救助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救助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政府楼724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告知、指引、劝导、护送、信息收集等工作;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审核、提请信息交换比对、调查取证及督办协调镇街开展核对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告知、指引、劝导、护送等工作,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做好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救治护送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宣传国家救助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反馈制度。负责指导协助镇街开展流动救助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提请,依法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负责本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审核、提请信息交换、信息比对、调查取证以及督办协调镇街开展核对等工作。开展本区核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机关委员会的指导下,与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共同建立党支部。该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机关委员会的指导下,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决策机构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抓党建,以党建工作统筹推动业务工作开展,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组织覆盖力、群众凝聚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本单位干部学习教育,提高能力素质;
(三)保障本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人员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白云区救助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订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没有设置内设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情况;
(二)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272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举办单位制定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核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3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救助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