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台、广州市白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公园前路6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肆零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气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气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本辖区气象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承担雷电灾害防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施放气球等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实施;依法履行气象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组织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负责本区域气象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以及气象资料档案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四)负责组织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雷电等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场所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安全监管。
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工作;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五)负责发布和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负责城市环境、城市运行、火险气象、地质灾害和重大活动等专题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天气预报警报等气象信息,承担处置突发事件气象保障任务;承担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工作,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组织、管理本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工作;负责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管理,组织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本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本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提供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一)承办区委、区党工委、区政府、区管委会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并开展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定期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科级领导干部;
(五)组织指导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九)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事业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目标管理等实施监管;
(四)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
(五)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七)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党组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行政任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区委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决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七)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领导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局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为局长,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白云区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云编〔2017〕20号),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内设:办公室(与政策法规科合署)、预报科、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科(与审批管理科合署)、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科。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业务范围内规定的相关权利;
(二)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对本单位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在广州市气象局和白云区委区政府双重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查落实,负责辖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中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办公室承担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财务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细则规范具体管理工作。
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单位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单位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单位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领导、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经办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法定代表人按决议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自行组织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广州市气象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广州市气象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广州市气象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3月2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