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阿于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P30C6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环洲二路82号723房
法定代表人:于鑫美
身份证号码:130602********0323
2023年10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在其网站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告》(企业),责令当事人30天内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但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进行补报,于2023年9月25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
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告(企业)》的截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日向当事人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逾期时间较短,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环洲二路恒大绿洲31栋首层)
联系人:杨晓梅、凌征宇 电话:020-8173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