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李*文商标侵权案,已调查终结并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5〕58号)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李*文;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3号潮通大厦一楼电房、409房、411房、601房、709房;
经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5日和2024年3月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3号潮通大厦一楼电房、409房、411房、601房、709房查获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在1楼电房存放有61个未标注价格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7个M46740、35个M81911、14个M45832、5个自编手袋01)。当事人在409房存放有71个标注35元/个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M46197),存放有1703个标注20元/个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152个M46358、231个M44735、225个M43986、387个M45985、675个M81085、33个M57835),存放有778个未标注价格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311个M46203、73个M44887、169个M82335、82个M45959、143个M46548)。当事人在709房存放有29个标注20元/个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M45985),存放有35个未标注价格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15个M46203、20个M56471),存放530个带有“LV”商标的包装盒和71卷带有“LV”商标的包装袋。当事人在601房存放有4000个带有“LV”商标的包装盒、100卷带有“LV”商标的包装袋。当事人在411房存放有7630个带有“CHANEL”商标的五金配件(拉链头3890个、长方形拉链头牌440个、侧饰花1570个、链头弯头扣80个、挎带头扣440个、磁性扣饰扣190个、吊牌850个、珍珠链条170条)。考虑在1楼电房、409房、709房所查扣的手袋均为带有“LV”商标的手袋,手袋的款式、大小、质量均没有明显的差异,结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已查明标价的平均价格认定现场未标价手袋的销售价格,故上述未标注价格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的平均销售价格为27.5元/个,当事人库存874个未标注价格的带有“LV”商标的手袋货值金额为24035元。剩余带有“LV”商标的包装盒、包装袋及带有“CHANEL”商标的五金配件因商标权利人未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参考价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计算其货值金额。综上所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共计查获带有“LV”商标的手袋2677个、包装盒4530个、包装袋171卷,带有“CHANEL”商标的五金配件7630个,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61160元。
使用在第16类、22类商品上的“LOUIS VUITTON”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62951940号、第62951934号,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商品: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带,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的“LV”、“LOUIS VUITTON”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241081号、第241019号、第241012号,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商品:手提包、背包,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上述带有“LV”、“LOUIS VUITTON”商标的皮包、包装盒、包装袋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的谭*平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的“CHANEL”、“CHANEL图形”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G1190042、G1189929,注册人:CHANEL,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上述带有“CHANEL”、“CHANEL图形”商标的五金配件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的林*珊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注册商标鉴定证明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证人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电话记录告知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犯罪案件材料的复函等。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拟适用一般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4530个、包装袋171卷、手袋共2677个(7个M46740、35个M81911、14个M45832、5个自编手袋01、71个M46197、152个M46358、231个M44735、225个M43986、387个M45985、675个M81085、33个M57835、311个M46203、73个M44887、169个M82335、82个M45959、143个M46548、29个M45985、15个M46203、20个M56471),侵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金配件7630个(拉链头3890个、长方形拉链头牌440个、侧饰花1570个、链头弯头扣80个、挎带头扣440个、磁性扣饰扣190个、吊牌850个、珍珠链条170条)。
三、罚款人民币91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泰所(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11号)
联系人:温敏华、陈庆昌 联系电话: 020-8657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