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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1347506174H/2025-0008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3-10
名称: 穗云市监公告〔2025〕5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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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5〕52号

发布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州市霓悦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黄*平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市霓悦贸易有限公司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市霓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资料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并于2015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黄*平反映,其身份证曾遗失并补领(有效期:2013.11.14-2023.11.14),其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平身份复印件(有效期:2011.02.23- 2021.02.23)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经现场核查并由石井街道办出具证明,该辖区无“广州市白云区潭村大基大街77号”地址。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黄*平不具有广州市霓悦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监事黄*平的身份证明、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及视频,当事人2015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现场笔录、石井街道办证明等证据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