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EA4X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庆丰广场六街28号306A房
法定代表人:杨耀良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0日
2024年7月2日,市民盛*玲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6年6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根据盛*玲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3年7月30日遗失并于2013年7月30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3.07.30-2033.07.30),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盛*玲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05.08.23-2025.08.23)为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盛*玲不具有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盛*玲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2、《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页面截图》。
3、《询问笔录》。
4、档案资料,证明当事人设立注册登记情况。
2024年12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决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0日将盛*玲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