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恒蝶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7PU3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凰岗东约新街7号507房
法定代表人:温树海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5日
2024年7月16日,市民周*康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恒蝶服装有限公司的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恒蝶服装有限公司章程》、《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6年3月2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根据周*康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5年2月遗失并于2015年2月7日到江西省上饶市茅家岭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5.02.27-2035.02.27),当事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周*康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08.12.15-2018.12.15)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另经现场核查并由石井街道办出具证明,该辖区无“广州市白云区凰岗东约新街7号507房”地址。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周*康不具有广州健立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
2、《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页面截图》。
3、《情况说明》。
4、档案资料,证明当事人设立注册登记情况。
5、石井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2024年12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决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