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其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陈*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一案,已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场处罚【2025】110号)并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给当事人,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穗云市监七队履催字【2025】7024号)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催告当事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326334.8元,加处罚款326334.8元,合计共652669.6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七大队(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7号4号楼310室)
联系人:蔡素鸿、戴晓敏 联系电话:020-3741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