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捷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04月22日作出2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26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捷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8BR8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清湖南路51号3楼303
法定代表人:张**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成立日期:2018年6月7日
2024年12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刘*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市捷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及股东,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信息;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5、联络员信息;6、财务负责人信息;7、承诺书;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股东决议书;10、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11、广州市捷达实业有限公司章程;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于2018年11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
经刘*反映其身份证曾遗失并于2016年05月12日补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5.12-2036.05.12),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刘*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3.03.21-2023.03.21)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刘*不具有广州市捷达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及股东的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刘*出具的《情况说明》、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26号)(公告期自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依法告知拟对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现公告送达期限已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9日将刘*登记为监事及股东的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禾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富力诚丽城路B11-B12首层)
联系人:黄洁莹、黄海波 电话:020-86215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