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F2K0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丛云路818号417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敏娟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8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工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办公设备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环保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软件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酒店管理;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贸易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彩灯、花灯展出;工商登记代理服务;餐饮管理;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
2024年8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李*娟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线索,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广州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4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娟曾经丢失身份证并补办{李*娟于2009年3月30日补办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2009.3.30-2029.3.30),此后,李*娟又分别于2017年、2018年再次遗失身份证并补办,李*娟现使用的身份证是其2018年遗失身份证后补办的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11.23-2038.11.23)},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李*娟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08.5.22-2028.05.22)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为虚假材料。李*娟不具有广州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李*娟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李*娟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证据四: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8日将李*娟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
联系人: 李淼、尤腾琦 联系电话:020-3152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