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王*涉嫌从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0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5〕553202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王* 汉族 男 38岁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71号4栋3单元******
2023年5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王*涉嫌销售侵犯“HERMES”和“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纸盒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带有“HERMES”商标纸盒1630个;带有“CHANEL”商标纸盒385个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飞鹅路56号102房从事纸盒销售活动。并于2023年4月28日购进带有“HERMES”商标纸盒1650个,购进价为1元/个;购进带有“CHANEL”商标纸盒400个,购进价为3元/个,存放在上述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23年5月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了带有“HERMES”商标纸盒20个,销售价为2元/个;销售了带有“CHANEL”商标纸盒15个,销售价为4元/个;获销售金额共100元,余下未售出的均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库存货值共4800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49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的“HERMES”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爱马仕国际,商标注册号为14581032,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经销的纸盒上带有“HERMES”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HERME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的“CHANEL”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7690097,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经销的纸盒上带有“CHANEL”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自述书、当事人提供的单据、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图片、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三元里责改字〔2023〕00110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HERMES”注册商标专用权纸盒1630个,侵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纸盒385个;
三、罚款98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元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98号)
联系人:执法问询室 电话:020-8656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