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布楚电子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市布楚电子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市布楚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5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尹*娟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4年遗失并补领(有效期:2014.11.17-2024.11.17),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尹*娟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1.05.13-2021.05.13)为其失效的身份证证明材料,同时经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你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尹*娟”签名字迹与尹*娟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记,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为虚假材料。尹*娟不具有广州市布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询问调查笔录、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联系人: 高崇雷、翟东 联系电话:020-36583263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46内大源市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