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永棠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3】129号)向当事人广州市永棠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付民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永棠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3XX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村松南路13号A30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付民。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7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市永棠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登记注册,并于2018年10月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根据莫*棠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8年6月遗失,于2018年6月22日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8.06.22-长期)。你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莫*棠的身份证(有效期2005.02.18-2025.02.18)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莫*棠不具有广州市永棠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你公司股东和监事莫*棠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你公司的档案材料;
证据三: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石碁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四:你公司股东和监事莫*棠的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将莫*棠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联系人:童斌、鲍志宏,联系电话:8178753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03号2楼,邮编:5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