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比安卡服饰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娜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比安卡服饰有限公司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7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验资报告》、《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0年7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417),证实上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陈*娜”签名不是出自陈*娜笔迹。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用于公司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是虚假材料,陈*娜不具有广州比安卡服饰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监事陈*娜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2020年7月22日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417),现场笔录、注册地址的物业证明、公示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7月26日将陈*娜登记为监事的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