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五社长水工业区2栋3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BHC1F
法定代表人:陈李强
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设立日期:2016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姜*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信息;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5、联络员信息;6、财务负责人信息;7、承诺书;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公司章程;10、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1、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6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正义司鉴【2023】文鉴字146号)证实,《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姜*”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姜*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为虚假材料。姜*不具有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对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姜*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证据四: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正义司鉴【2023】文鉴字146号);
证据五:对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强身份证地址邮寄记录。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4日将姜*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