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撤告字〔2024〕43 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BY95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C1区1235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洲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李*林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7月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经李*林反映其曾丢失身份证并办理挂失补领身份证,当事人提交上述登记材料中使用李*林已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2009.10.28-2019.10.28),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用于公司登记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李*林不具有广州新川物流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李*林电话记录表、当事人变更登记注册档案资料、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件进展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5日将李*林登记为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联升西路15号二楼)
联系人:梁军军、谷忠良 电话:0203121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