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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1347506174H/2024-0049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2
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45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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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457号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萍美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册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2〕111号)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萍美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JY69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六路79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赖美平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萍美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材料用于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9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举报人反映,其曾于2018年5月12日丢失身份证,并挂失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8.5.14-2038.5.14),其对被登记为当事人股东、监事并不知情。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王*超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8.01.24-2038.01.24)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落潭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升东路3号)

  联系人:皇甫振坤、李泽艺      联系电话:020-8744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