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的形式,向区内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一、信件投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把信件寄给白云区信访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信访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8号,邮政编码:510405。
二、内容要素
(一)信访事项要素完整。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主要要素。
(二)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信访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诉求表达清楚。内容陈述要条理清晰,主次分明,简明扼要;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过的,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
(四)其它事项。来信要写清致信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字迹应工整清晰,落款清楚,留下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地址要写完整;联名信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处理方式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人投寄的信访材料,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白云区各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处理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有权处理的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区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镇街及区直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1.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镇街及区直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对区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四、答复期限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其它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信访复查复核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