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的形式,登陆“白云信访网上投诉平台”,向白云区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一、登陆网址注册
(一)登陆:广州市白云信访网上投诉平台网址:https://ts.gdwsxf.gd.gov.cn/440111/web/index
(二)注册账户:信访人实名注册,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核查无误后提交。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登陆账号后,在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模块录入信访内容。包括录入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等要素,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
(二)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信访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诉求表达清楚。内容陈述要条理清晰,主次分明,简明扼要;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过的,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
三、处理方式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区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人投诉平台的信访材料,应当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白云区各镇街、区直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镇街和区直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有权处理的镇街和区直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区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镇街及区直机关、单位收到区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镇街或区直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四、答复期限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其它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信访复查复核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