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政法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政务服务等事务性工作;管理镇政务服务大厅;承担镇职权范围内审批服务和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镇“令行禁止、有呼必应”综合指挥调度事务性工作;承担党群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协助做好文物保护、文化遗产、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政务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受委托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征收个人出租屋综合税等事务性工作;开展出租屋日常巡查,配合检查房屋租赁情况,协助开展出租屋综合整治;承担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租赁信息,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管理镇政务服务大厅,协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和指导村(社区)政务服务工作;承担镇职权范围内审批服务和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镇“令行禁止、有呼必应”综合指挥调度事务性工作;承担党群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协助做好文物保护、搜集整理民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划分,与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保障中心合并成立钟落潭镇机关第四党支部,党的建设由中共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共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委员会的指导下,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决策机构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抓党建,以党建工作引领业务工作开展,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组织覆盖力、群众凝聚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 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 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 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订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均由举办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收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列入议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会议决议后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权限直接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权限直接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设置岗位总数16个,均为管理岗,分别是七级管理岗位(正科级)1个,八级管理岗位(副科级)3个,九级管理岗位12个,即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来穗人员和出租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文化体育工作的部署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承担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政务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受委托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征收个人出租屋综合税等事务性工作;开展出租屋日常巡查,配合检查房屋租赁情况,协助开展出租屋综合整治;承担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租赁信息,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管理镇政务服务大厅,协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和指导村(社区)政务服务工作;承担镇职权范围内审批服务和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镇“令行禁止、有呼必应”综合指挥调度事务性工作;承担党群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协助做好文物保护、搜集整理民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财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核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7日经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