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2号建设责任人、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4号建设责任人: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2号、94号建设锌瓦房一案,我镇已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钟综一告字〔2024〕005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经调查,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2号建设责任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2号(土名“从原仔烂园和荒坟地”)建设锌瓦房,建筑面积为3750.86平方米。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4号建设责任人于2011年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4号(土名“松元仔”)建设锌瓦房,建筑面积为1281.29平方米。钟落潭镇政府执法办于2024年3月11日到寮采村委公示栏、寮采北路92号及寮采北路94号建筑物处张贴公告,于2024年3月12日上网公告,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张权利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拆除。公告期满,上述建筑物的建设责任人未到执法办接受调查、主张权利,亦未自行拆除。以上事实有影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寮采村寮采北路92、94号地块测量项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关于核查寮采北路地块报建手续的复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关于无主违法建设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寮采北路92号建设责任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计3750.86平方米。
2.寮采北路94号建设责任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计1281.29平方米。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建设责任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文洁(19010597262)、何晖(19010597329)
联系电话:02037055251
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4号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