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醒】《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在本页链接下载清查表并填好(企业和单位需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只签名不用盖章),带营业证照复印件(个体户若无则不用)送至就近经普申报点,也可现场领表填报,或将扫描件通过邮箱报送。
感谢您对经济普查的支持!国家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要求普查对象应按时如实填报,拒绝依法开展普查或者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将受行政处罚(含个体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清查表下载: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doc(公司、法人下载)
2.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doc(分公司下载)
3.个体户清查表.doc(个体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