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指导镇(街)开展职业卫生巡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维稳工作。
(六)协调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中医药强区建设。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指导镇(街)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拟订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规划,推动信息化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