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和部署。负责研究、制订我区有关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群众和境外人士来信、来访、来邮(电子邮件)和网上信访,及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反馈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区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区直部门和镇、街转送、交办、督办有关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协调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按层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信访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矛盾排查调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处置集体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协调处理区直部门和镇、街在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协调事权单位做好群众到市、省及进京走访的劝返工作。
(五)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区直部门和镇、街的信访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宣传、信息发布、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信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区领导直接反映的信访事项。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