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动态复核。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三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镇街开展动态复核,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