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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2-21 15:19:52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第三章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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