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你单位报送的《220千伏界观(大沥)输变电工程(第二分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20千伏界观(大沥)输变电工程(第二分册)(投资项目代码:2019-440111-44-02-002796)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大源街道、龙归街道、人和镇、均禾街道,永久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临时占地面积43130平方米,总投资28893.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220kV界观(大沥)变电站110kV间隔扩建工程:本期扩建间隔在原预留位置扩建,不改变原有的布置形式。(2)110kV汉嘉线解口入界观站线路工程:自界观站至嘉观临线#63~#64,新建架空~电缆混合线路长约2×3.24km(电缆)+1×0.08km(架空)+1×0.08km(架空)。分别恢复架设110kV汉嘉线#3~嘉观临线#98、110kV茶汉乙线#74~嘉观临线#99、110kV汉云甲线#2-#3段单回架空线路约0.08km、0.125km、0.13km,拆除现有110kV嘉观临线#63~#64段线路约1×0.16km,拆除原有110kV嘉观临线#98-嘉观线#99、110kV汉云甲线#2-#3段单回线路1×0.28km。(3)110kV嘉龙线龙保甲支线T接入界观站线路工程:自界观站至龙保站,新建单回电缆线路长约1×7.58km。(4)110kV茶纲线解口入界观站线路工程:自界观站至原茶纲线#28附近新建电缆终端塔N3,新建双回电缆线路约1×3.91km(茶山侧)+1×3.78km(中纲侧),新建N3电缆终端塔1基,N3~茶纲线#33段重新紧线约1.2km,拆除原110kV茶纲线#27~#28段线路约1×0.25km,拆除单回路铁塔1基。(5)110kV汉人甲线T接入界观站线路工程:自界观站至汉人甲线#39,新建110kV单回电缆线路约1×3.16km。新建单回架空线路约1×0.02km,新建电缆终端塔1基。(6)110kV汉嘉线增容改造工程:将现有110kV嘉观临线63#-36#导线更换为1×JNRLH3/LBY10-290/55铝包殷钢芯超耐热铝合金绞线,更换长度为1×5.785km;36#-35#、27#-08#导线更换为1×JNRLH3/LBY10-200/45铝包殷钢芯超耐热铝合金绞线,更换长度为1×4.55km。拆除铁塔5基,新建双回塔4基、四回塔1基。更换110kV嘉观临线新#59(与汉人甲乙线#45同塔)~原嘉观临线#57(与汉人甲乙线#46同塔)线路约0.35km,更换后导线采用JL/LB20A-400/35;更换110kV嘉人线#24~#20、#20~#16线路约2.33km,更换后导线采用:JL/LB20A-300/40。(7)110kV汉人甲线增容改造工程:将原单回汉人甲线39#-62#导线更换为1×JNRLH3/LBY10-290/55铝包殷钢芯超耐热铝合金绞线,更换长度为1×4.75km。(8)110kV嘉龙线增容改造工程:将原单回嘉龙线嘉禾站~08#导线更换为1×JNRLH3/LBY10-200/45铝包殷钢芯超耐热铝合金绞线,更换长度为1×1.45km。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围挡措施,施工废水经施工场地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地表水体。
(二)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合理安排工期,通过设置围挡、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密闭装载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场地扬尘。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施工期扬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四)严格执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要求,项目建筑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受纳场处置,运载车辆密闭。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严格控制开挖范围及开挖施工、妥善处置土石方等措施,减少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施工期结束后,临时占地须及时平整土地,恢复原状。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工频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5〕110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20千伏界观(大沥)输变电工程(第二分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