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你单位报送的《梨园110千伏出线至鹤边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梨园110千伏出线至鹤边线路工程(投资项目代码:2504-440111-04-01-59-591659)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嘉禾街道、鹤龙街道,总投资3177.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9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变电站工程:220kV梨园变电站为全户内变电站,本期扩建1个110kV电缆出线间隔。(2)线路工程:新建单回110kV电缆线路长约1×4.27km。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废水、生活污水应收集妥善处理,不得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并采用满足国家相应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间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措施,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路面硬化、砂土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运输车辆密闭装载等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控,施工期扬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及时清运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布置,减少施工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弃土弃渣场、施工营地、材料堆放场等设施。
(三)项目产生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控制限值要求。
(四)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项目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五)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6〕2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梨园110千伏出线至鹤边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