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
你单位报批的《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新址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州民营科技园规划东南部,北太路以北,靠近新广从路,总投资39622.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设置急诊科、发热门诊、中医门诊、检验科等,共设住院床位250张,门诊接诊量预计每天2000人次。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废水、生活污水应收集妥善处理,不得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并采用满足国家相应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间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措施,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路面硬化、砂土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运输车辆密闭装载等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控,施工期扬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及时清运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
(二)检验室废气经2台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1,高度不低于15米)引至高空排放,高效过滤芯每年更换一次,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TA002)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2,高度不低于15米)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TA003)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DA003)引至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通过一套“高效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4,高度不低于15米)。活性炭每半年更换一次,使用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使用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周边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项目边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三)生活污水、一般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污水、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发热门诊废水经“集水池+消毒池+脱氯池”预处理,检验室污水经酸碱中和预处理,上述废水汇入厂内污水处理站(TW001,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池+脱氯池”工艺,处理能力360吨/日)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同经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
(四)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
(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检验室废物、污泥、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高效过滤芯、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七)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6〕77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