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陈田经济联合社:
你单位报送的《陈田村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陈田村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陈田村,占地面积为22978m2,建筑面积为19586.2m2,总投资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1栋5层教学楼,1栋4层活动中心。项目主要从事九年一贯制中小学义务教育,建成后师生及后勤人员共2700人。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实验清洗废水、碱液喷淋装置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沉淀”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再通过“碱液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HCl、NOx、硫酸雾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SO2、NOx、烟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东面执行4类、其他执行2类)。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实验废液、废实验器具、废活性炭、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过滤棉、中和沉淀池沉渣等危险废物分别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穗云环管影[2021]164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陈田村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