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为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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