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府征前公〔2026〕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已于2026年2月9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云府征前公〔2026〕13号),因项目红线调整,项目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发生变化,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茅山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2)。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建设用地报批规则,拟征收土地现状及报批地类为:
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茅山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3.0858公顷(46.287亩),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2058公顷(33.087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8024公顷(12.036亩);未利用地0.0776公顷(1.164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4468公顷(36.702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078公顷(1.617亩);未利用地0.5312公顷(7.968亩)。
三、社会保障
该项目征收江高镇茅山村土地面积调整为46.287亩,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金额调整为206.45万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4.46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206.45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一) 本补充公告时间: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0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向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701室(联系人:郭女士;电话:020-28296881;邮编:51044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三)调整后的拟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以本公告为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1,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云府征前公〔2026〕13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面积如发生变化,不影响补偿标准的,不再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最终征地批复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