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503816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21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府路1号
联系电话:020-36082440
被征收人:伍*科、李*、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测绘编号:HZNP04,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因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江高段)(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3月7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云府预征〔2023〕22号);征收部门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54号);征收人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白云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3〕5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于2024年8月8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31号)。
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本项目自2023年4月起多次组织现场协调会议,并多次上门向被征收人讲解政策,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且未对详查资料进行签名确认,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构筑物及附着物(含被征收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等,以下简称被征收构筑物及附属物)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权属人为伍*科、李*、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在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测绘面积合计为495.35平方米,具体为:一等简易结构(E)35.61平方米(按配合搬迁奖励计),农田上盖保温棚(含保鲜膜与黑纱网)459.74平方米,用途为:非住宅。另有地上附着物具体包括:简易围墙1面积12.73平方米、简易围墙2面积14.12平方米、水泥地面积76.13平方米、机井1口、喷淋系统面积366.28平方米、空调2台、户外独立水表1个及青苗0.5708亩。以上具体信息详见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出具的《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详查资料》《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项目白云区(江高镇段)测绘服务项目建(构)筑物年份影像核查意见》(测绘编号HZNP04)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补偿办法》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属的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依法征收,按照《补偿办法》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按《补偿办法》附件4执行,青苗的征收补偿按《补偿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执行。
(二)被征收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合计为101,403.76元,具体包括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59,707.70元、青苗补偿27,398.40元、配合搬迁奖励5,341.50元、按时搬迁奖励8,956.16元。
(三)本决定书列明的配合搬迁奖励(如有)、按时搬迁奖励(如有),均仅为暂计金额,最终有无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确定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并按规定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并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及所涉土地。
(二)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征收补偿认定所需全部资料、确定补偿款项的归属或分配并完成补偿全部手续的,将按本决定书列明的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配合搬迁奖励及按时搬迁奖励(如有,且提存时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尚在《补偿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存至公证机构,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被征收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最终补偿金额、有无配合及按时搬迁奖励以及二者的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时间等并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征拆工作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广州惠肇高速有限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结算。
(三)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四)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出土地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