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603979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南街七巷9号房屋权属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因被征收人未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南街七巷9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称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本府已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并已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被征收人应自接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之日起10日内提供包括权属人证明资料、分家析产协议或补偿分配协议等确定具体补偿权益的归属/分配相关文件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确定补偿方式(如符合安置条件)、按规定完成包括权属人确认、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如逾期,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将按假设被征收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含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暂计金额)确定并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应在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用地等。因被征收人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规定的前述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已于2026年7月8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暂按假设被征收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含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暂计金额)〕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处已在其官网发布相关公告或通知。被征收人至今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规定的义务。
本府认为,被征收房屋所涉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因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征收补偿,本府已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33),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已依法提存公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应依法配合搬迁并移交土地。现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和移交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南街七巷9号房屋,被征收人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交回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南街七巷9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由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代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被征收人未移交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如有)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
三、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提供权属人证明资料并书面确定补偿方式(如符合安置条件),并与其核实确认最终补偿款项金额,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应按最终补偿款项金额配合被征收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办理申请领取提存补偿款项的手续。
四、被征收人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自其移交被征收房屋至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之日起计临时安置补助费,首期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已提存公证,若12个月内未能向其发出交楼通知书,则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期间如遇到部分安置房收楼,相应安置房面积对应的临迁安置补助费予以扣减),以3个月为一期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大塘底南街七巷9号房屋权属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向被征收人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止。如36个月后安置房未竣工的,按3个月为一期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竣工并发出交楼通知书为止,同时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20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增加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36个月后开始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于本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