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6031017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拟补正《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告知书
被征收人:刘*炎
2026年4月9日,本府就你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四社二街50号的房屋(测绘编号:YX0051)依法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285)。现因该决定书部分内容存在瑕疵,本府拟对该决定书如下内容进行补正:
一、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676006.90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586948.68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419014.51元”变更为“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339772.58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5165.40元”变更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6965.40元”;“按时搬迁奖励339626.99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328010.70元”。
二、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474147.28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476217.28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5165.40元”变更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6965.40元”;“按时搬迁奖励313297.47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313567.47元”。
三、第一条第(二)项第4点“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1715006.90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1625948.68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419014.51元”变更为“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339772.58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5165.40元”变更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6965.40元”。
四、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按时搬迁奖励213626.99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202010.70元”;“补偿款余额550579.91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841406.90元”变更为“补偿款余额473137.98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752348.68元”。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285)其他内容不变,被征收人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从三路130号民科园征地办,联系电话:020-8746090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告知。
附件:征收补偿确认表(YX0051,3种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确认表(YX0051,货币补偿,不符合“一户一宅”).xlsx
征收补偿确认表(YX0051,货币补偿,符合“一户一宅”).xls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