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603102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拟补正《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告知书
被征收人:叶*金
2026年5月21日,本府就你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兴和西二街2、4、6号的房屋(测绘编号:YX0190)依法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61)。现因该决定书部分内容存在瑕疵,本府拟对该决定书中如下内容进行补正:
一、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885175.93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881396.28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595686.34元”变更为“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592399.68元”;“按时搬迁奖励366909.90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366416.91元”。
二、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611475.93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607696.28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357686.34元”变更为“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354399.68元”;“按时搬迁奖励331209.90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330716.91元”。
三、第一条第(二)项第4点“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1924175.93元”变更为“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1920396.28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595686.34元”变更为“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592399.68元”。
四、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按时搬迁奖励240909.90元”变更为“按时搬迁奖励240416.91元”;“补偿款余额732466.03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1050575.93元”变更为“补偿款余额729179.37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1046796.28元”。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661)其他内容不变,被征收人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从三路130号民科园征地办,联系电话:020-8746090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告知。
附件:征收补偿确认表(YX0190,3种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确认表(YX0190,货币补偿,不符合“一户一宅”).xls
征收补偿确认表(YX0190,货币补偿,符合“一户一宅”).xls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