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A2026031048)

发布日期:2026-08-06 17:46:12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大中小

  A2026031048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18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

  联系电话:020-86578067


  被征收人:何*

  被征收房屋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元里大道54号(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平英新村北二巷6号之一)

  测绘编号:S2201


  因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1月6日发布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云府预征〔2025〕3号),于2026年3月20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云府征前公〔2026〕29号)。

  征收人于2025年1月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5〕11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6年6月17日,本项目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6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6〕126号)后,征收人于2026年7月7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6〕48号),并自2026年7月7日起在征收现场张贴并在征收人门户网站公示,明确载明:“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一)批准时间:2026年6月17日;(二)实施安排: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21日,请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本项目自2025年1月起即多次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征拆协调会议,其间多次组织征拆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征拆工作,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确认补偿数据、未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

  被征收房屋具体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元里大道54号(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平英新村北二巷6号之一),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不具有☑具有依法批准产权证/权属证明文件/宅基地使用证(证号:穗集地证字第70409号),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砖木结构(证载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实际测绘总建筑面积为57.4992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A)实际测绘建筑面积48.2165平方米;混合结构(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砖木结构(C)实际测绘建筑面积9.2827平方米。证载总建筑面积48.8800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A)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混合结构(B)建筑面积48.8800平方米;砖木结构(C)建筑面积0.0000平方米。另有登记附注:*其中:第二层全部共24.44平方米未经批准兴建.*该用地1985年经广州市郊区三元里区公所批准使用〕,用途为:住宅,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征收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如被征收人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且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09174.64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202541.42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1536.00元、青苗补偿项目0.00元、征收奖励172497.60元、搬迁补助费5000.00元、评估项目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7599.62元。

  如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则另可获得按时搬迁奖励56486.25元(暂计金额)、配合搬迁奖励0.00元(暂计金额)。

  2.如被征收人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且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380703.02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174069.80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1536.00元、青苗补偿项目0.00元、征收奖励172497.60元、搬迁补助费5000.00元、评估项目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7599.62元。

  如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则另可获得按时搬迁奖励52215.51元(暂计金额)、配合搬迁奖励0.00元(暂计金额)。

  3.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部分,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如被征收人经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的“一户一宅”等安置条件且选择房屋安置。

  1.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仅对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的住宅房屋采用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形式实施安置,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和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不再给予征收奖励。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产权认定及补偿、补助、奖励后,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选择回购安置房。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按核定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款中抵扣安置房回购款。如住宅房屋补偿款不足抵扣安置房回购款的,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回(申)购款差额。

  2.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以实际测绘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面积,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元/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57.4992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积为57.4992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积回购款为179397.50元(按3120元/平方米回购)。

  4.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220977.32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补助项目202541.42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1536.00元、青苗补偿项目0.00元、征收奖励0.00元、搬迁补助费10000.00元、评估项目0.00元、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6899.9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以3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止。如超出36个月仍未能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书,则除继续按上述标准每3个月支付一期临时安置费外,还需自第37个月开始另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支付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

  5.如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则另可获得按时搬迁奖励30611.61元(暂计金额)、配合搬迁奖励0.00元(暂计金额)。

  综上,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额+青苗补偿总额+配合搬迁奖励总额(暂计)+征收奖励补偿金额+评估报告总金额〕抵扣安置房核定安置面积回购款之后,补偿款余额24679.92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72191.43元〔补偿款余额+搬迁补助费金额+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搬迁奖励(暂计)〕,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回购款差额0.00元(暂计)。

  6.安置房位于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按签约时段先后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取安置房。同一签约时段的选房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式由属地镇街(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另行制定方案。如约定总安置面积与竣工后可安置户型面积如存在差异的,被征收人可在安置房户型面积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属地镇街申请申购调剂面积(仅能申请一次,且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经批准同意后,被征收人需按6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购调剂面积。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的,按其放弃的核定安置面积(不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需以4268元/平方米、6600元/平方米申购的面积)部分,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条执行(经认定属于《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的,其放弃的核定安置面积仍只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列标准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补偿款余额(含搬迁补助费)于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时间支付,按时搬迁奖励(如有)、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按约定时间支付。本决定书中列明的按时搬迁奖励及配合搬迁奖励金额均仅为暂计金额,被征收房屋最终有无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按《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及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时间予以确定,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不能获得按时搬迁奖励,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如还有其他被征收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如还有遗漏补偿项目或财产,或因被征收人补充提供了《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视为有合法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经征收单位核查属实且涉及补偿标准或金额调整的,根据核查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据实调整。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如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及相关安置条件规定的,还需在前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确定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并按规定完成包括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如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征收补偿安置认定资料并完成补偿安置全部手续的,将按假设被征收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含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暂计金额)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并公证提存,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如被征收人在前述提存公证完成后提供补偿安置认定所需全部资料且选择房屋安置的,在经认定符合房屋安置条件(还需仍有房屋可安置)且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后,按房屋安置方式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应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支付或提存公证后10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及所涉土地,配合办理产权注销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及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如提存时尚在《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将提存至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1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至十二楼。被征收房屋最终补偿金额、有无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资料、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方式、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的时间等因素,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最终确定,已公证提存的金额如与最终补偿金额不一致,需相应核减或退回征收实施单位。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访问量: -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