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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6031175)

发布日期:2026-08-31 15:08:19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大中小

  A2026031175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


  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

  联系电话:020-28296818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

  联系电话:020-86578067


  被征收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元里大街6号之一房屋权属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元里大街6号之一(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大街6号之一)

  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2007交登1018454

  测量编号:S4102


  本府于2025年4月3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5〕8号)及附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云府〔2025〕19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改居独栋村居类型”住宅房屋扶助方案的通知》(云府〔2025〕20号,以下简称《扶助方案》),于2025年12月2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二)》(云府〔2025〕33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二)》),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至2025年12月12日届满。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包括权属证明、确定具体补偿权益的归属/分配相关文件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被征收人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征收部门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元里大街6号之一(证载地址:白云区三元里大街6号之一)的村改居独栋村居住宅房屋(测量编号:S4102,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柏祥,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为2007交登1018454,证载建筑面积48.305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8.3057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0.0000平方米),证载结构为混合结构,用途为住宅,另有登记附注*此共有土地面积是整幢楼房的产权人共同使用。*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70年从2005年04月04日起。《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详查资料》(以下简称《详查资料》)载明,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50.1187平方米,为混合结构(其中框架结构(A)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 平方米;混合结构(B)实际测绘建筑面积50.1187平方米;砖木结构(C)实际测绘建筑面积0.0000 平方米),即未经产权登记部分的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1.8130平方米。《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构)筑物年份影像核查意见》载明,被征收房屋在2009年前建设。因相关权利人主张且经初步核查,证载所有权人杨柏祥已故,但相关权利人至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等确定具体补偿权益的归属/分配相关文件,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人目前无法最终查明确定,需待权利人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后据实确定。

  根据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3049-GZ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25年4月3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金额为757640.30元。

  根据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4038-GZ号)以及《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编号:粤国信房(估)字〔2026〕第004039-GZ号),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25年4月3日)为评估时点,分别对白云区三元里内村地块(1—6地块)拟建安置房住宅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拟建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单价进行评估,完整出让产权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为53100元/平方米,拟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单价评估为5150元/平方米。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方式。

  (一)如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112833.44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项目757640.30元、征收奖励246967.50元、弃产补助96611.40元、搬迁费5000.00元、其他费用(评估)/元、临时安置费6014.24元、附属设施600.00元。

  2. 因被征收人未在《补充方案(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3.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补偿方案》第四条第(四)项第3点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月/户(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的,按1500元/月/户支付。

  (二)如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部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为48.3057平方米,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48.3057平方米。

  根据《补偿方案》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如出现《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6、7点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情形,对于差额面积部分,分别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第2点规定给予征收奖励、弃产补助。

  2. 被征收人需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结清差价1560424.87元(暂计金额,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暂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单价53100元/平方米”计)。

  根据《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及《补充方案(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之和为1004607.80元。因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及选定,产权调换房屋暂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8.3057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单价53100元/平方米”计房屋价值为2565032.67元(暂计),即被征收人需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按前述暂计金额结清差价1560424.87元(暂计)。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并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建成的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价及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将根据其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分户评估报告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以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予以最终确定,届时房屋征收部门再与被征收人据实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所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3. 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由于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不可分割,如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购买,购买超面积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均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如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则少于部分按照《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购买。

  4.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改造范围内,按签约先后顺序予以确定,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同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顺序。具体分配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另行制定方案。

  5. 产权调换方式下,其他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总金额为34004.30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项目(含D、E结构)/元、征收奖励/元、弃产补助/元、搬迁费10000元、其他费用(评估)/元、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部分一次性支付3个月)217.56元、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部分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23186.74元、附属设施600.00元。对于已按《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予以产权调换的面积部分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因被征收人未在《补偿方案》《补充方案(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对于按货币补偿方式的面积部分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期满之日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若12个月内未能发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的,后期支付方式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若征收实施单位未能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发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当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进行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月/户(涉及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的,按1500元/月/户支付。

  二、按照《补偿方案》《扶助方案》等规定,经认定属《扶助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根据其相应的主体身份,如其名下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不足280平方米/120平方米,且存在属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部分〔仅指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且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合法产权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对前述未经产权登记住宅房屋部分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下称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扶助方案》第四条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并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按《扶助方案》相关规定申购安置房进行安置。具体如下:

  (一)扶助适用对象除需是本项目“村改居独栋村居类型”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且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5〕11号,下称《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并符合“一户一宅”等安置条件,且该被征收住宅房屋属该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指“一户一宅”中的“一户”内家庭成员)名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唯一的“村改居独栋村居类型”住宅房屋。如该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指“一户一宅”中的“一户”内家庭成员)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两栋及以上“村改居独栋村居类型”住宅房屋或已有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不可适用《扶助方案》。

  (二)扶助适用对象选择申购安置房的,如扶助适用对象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产权调换/申购安置总建筑面积50.1187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产权调换面积)48.3057平方米,《扶助方案》核定的可申购安置房面积1.8130平方米。如扶助适用对象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2点及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产权调换/申购安置总建筑面积50.1187平方米(含合法产权面积(产权调换面积)48.3057平方米),《扶助方案》核定的可申购安置房面积1.8130平方米。前述核定安置面积需由被征收人按申购价3120元/平方米予以购买。

  1. 产权调换面积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第1—4点予以确定。

  2. 核定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根据扶助适用对象相应的主体身份,按如下原则相应确定核定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指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设的建筑结构A、B、C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含合法产权登记面积)〕少于或等于28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减去合法产权面积确定核定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大于28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按280平方米/120平方米减去合法产权面积确定核定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超出28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部分不可安置。因《扶助方案》对核定安置面积差异处理规定已对被征收人予以最大权利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按本方案回购安置房的,回购面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面积对应的安置房面积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安置房面积差异处理:如因安置房规划设计的户型、建筑面积或摇号等原因,造成所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核定安置面积存在差异的:如核定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在安置房户型面积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属地镇街申请申购调剂面积,但被征收人仅能就被征收房屋申请一次申购调剂面积,且合计不得超过10平方米。在经批准同意后,被征收人需按6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购按前述原则确定的调剂面积。如核定安置面积大于可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不包括申购调剂面积),所放弃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扶助方案》第四、六、七条执行〔经认定属于《扶助方案》第四条第(九)项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其放弃的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仍只按《扶助方案》第四条第(六)项所列标准予以配合搬迁奖励〕。

  4. 安置房源、选房顺序均与《补偿方案》关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源、选房顺序的规定一致。

  (三)如扶助适用对象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0748.66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扶助方案》第四条规定计补偿、补助或配合搬迁奖励6091.68元,构筑物项目/元,附属设施项目600.00元,青苗补偿项目/元,住宅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征收奖励/元、搬迁费10000.00元、评估项目/元、临时安置费24056.98元。如扶助适用对象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2点及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0748.66元。具体包括住宅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征收奖励/元、临时安置费24056.98元,住宅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按《扶助方案》第四条规定计补偿、补助或配合搬迁奖励、构筑物项目、附属设施项目、青苗补偿项目、搬迁费、评估项目均与前者列明一致。

  1.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已按照《扶助方案》规定予以安置的安置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大于28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均不给予征收奖励。如被征收人因《扶助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而放弃部分核定安置面积(不包括申购调剂面积)的,所放弃的部分核定安置面积可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

  2. 配合搬迁奖励/元为暂计金额,需以符合《扶助方案》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全部条件为前提,被征收人未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能获得配合搬迁奖励。最终有无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按规定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时间据实确定。

  3. 因被征收人未按《扶助方案》等规定完成签约及搬迁手续,不给予住宅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面积部分的按时搬迁奖励。

  4. 《扶助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搬迁费;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按照10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搬迁费。如合法产权部分已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费,则不再按本方案给予搬迁费。

  5. 《扶助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选择申购安置房的,自签订被征收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扶助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的核定安置面积(不含已经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付临时安置费的部分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按《扶助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的核定安置面积以外的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不给予临时安置费)。首期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若12个月内未能向本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发出交楼通知书,则继续按上述标准以3个月为一期的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征收实施单位向其发出交楼通知之日后的3个月止。如36个月后未能向本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发出交楼通知书,按3个月为一期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竣工并发出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为止,同时在原临时安置费40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增加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从被征收人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起36个月后开始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载明的金额及相关计算标准执行。

  (四)核定安置面积申购款5656.56元(如核定的可申购安置房面积1.81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余额1035.12元(暂计)。核定安置面积申购款5656.56元(如核定的可申购安置房面积1.81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余额1035.12元(暂计)。选择按《扶助方案》规定申购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需按申购价3120元/平方米购买核定安置面积,申购款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在住宅房屋补偿款〔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总额(如有)+青苗补偿总额(如有)+配合搬迁奖励总额(暂计)+评估报告总金额(如有)〕中抵扣。

  (五)综上本条第(一)、(二)、(三)项,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应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35092.10元〔补偿款余额(暂计)+搬迁费金额+首期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2点及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应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35092.10元〔补偿款余额(暂计)+搬迁费金额+首期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人应按以下规定结清差额/差价共计1583460.85元(暂计)。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2点及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人应按以下规定结清差额/差价共计1583460.85元(暂计)。

  1. 如住宅房屋补偿款不足抵扣核定安置面积申购款的,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2点、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申购款差额/元(暂计)。如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2点及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则被征收人需在安置房选取前按规定结算付清安置房申购款差额/元(暂计)。

  2. 被征收人需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结清差价1583460.85元(暂计金额)。产权调换房屋暂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8.3057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单价53100元/平方米”计房屋价值为2565032.67元(暂计),即被征收人需在产权调换房屋选取前按前述暂计金额结清差价1583460.85 元(暂计)。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并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建成的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价及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具体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将根据其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分户评估报告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以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予以最终确定,届时房屋征收部门再与被征收人据实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所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三、本决定书列明的各补偿方式项下载明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按约定时间支付。

  四、如被征收房屋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如还有遗漏补偿项目或财产,经征收单位核查属实且涉及补偿标准或金额调整的,根据核查情况及《补偿方案》《扶助方案》规定据实调整。如涉及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测绘、鉴定等事宜的,被征收人应予积极配合。

  五、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具体补偿权益归属/分配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最终确定的补偿权益权利人可凭各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规定完成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全部手续并领取补偿款项。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扶助方案》所规定扶助适用对象应符合“一户一宅”等安置条件的齐全认定资料(包括权属人证明资料、死亡证明资料、继承等确定具体补偿权益的归属/分配相关文件在内的征收补偿安置认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对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面积部分书面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申请按《扶助方案》规定申购安置面积,且应在经认定属《扶助方案》规定的扶助适用对象且可申购安置面积后,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包括权属人确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安置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完成前述事宜的或经认定不符合《扶助方案》规定全部适用条件的,将按照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列明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并公证提存,征收工作依法继续实施。

  如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已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款、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又提供齐全的扶助适用对象认定资料及申购安置面积书面申请,且在经认定符合《扶助方案》规定全部适用条件(还需仍有安置房可安置)后完成包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安置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之实际测绘面积部分的补偿仍按本决定书第二条执行。如被征收人提出需对合法产权登记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一)项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按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二)项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项下的补偿金额提存至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652257753665。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28388019,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至十二楼。被征收房屋最终补偿金额、有无征收奖励、配合搬迁奖励及其具体金额,需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确定的补偿方式、所提供的认定资料、是否符合扶助适用对象全部条件、是否选择申购安置面积、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的时间等因素,经被征收人所属经济合作社(如涉及)、经济联合社(如涉及)、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最终确定,已公证提存的金额如与最终补偿金额不一致,需相应核减或退回。如被征收房屋涉及权属争议或具体补偿权益归属/分配争议的,所涉争议的补偿款项还需待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或凭生效法律文书方可结算支付。

  (四)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过户手续。

  (五)除本决定书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外,被征收人应按本决定书规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如有)、安置房申购差额(如有)。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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